来源:未知 作者:李老师 时间:2021-02-01 热度:
生产经营许可“两证”合一,设立副证
问:为什么要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两证”合一?“两证”合一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将如何发放?
答:新《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将原《种子法》第四章“种子生产”和第五章“种子经营”以及第六章“种子使用”等相关内容合并,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两证”合一,明确不再按种子生产、经营分别发放许可证。实行“两证”合一,一方面,落实简政放权,就目前同时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2080家企业而言,“两证”合一后,只申办一个许可证,将大幅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量,减轻企业办证负担;另一方面,实行全产业链监管,将以具有种子加工包装权的企业为主体,向前延伸至种子生产,向后延伸至种子销售,有利于掌握企业生产、加工、包装、销售全过程信息,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可追溯管理。
“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合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发,其余种子生产地、种子销售地无需重复核发同类型许可证。同时,由于我国种子生产尤其是杂交种子生产,普遍存在异地制种的情形,生产的品种往往也会逐年更新,致使生产品种、地点极易频繁变更。
如果这些变更事项按原有许可程序进行变更登记,不仅会给种子企业带来大量负担,也会消耗许可机关大量行政资源。为此,《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为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副证载明的作物种类和品种不得超越主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许可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但原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只要有一个许可证到期,种子企业就应当按新办法重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从事种子进出口或分装经营种子业务且不进行种子生产活动的,许可证只印制主证、不印制副证,申请人可不提交《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种子生产条件相关材料,也可不提交种子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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